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章程

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章程

  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聯盟)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協會業務範圍
 
  第三章協會組織制度
 
  第四章協會會員管理制度
 
  第五章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協會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協會印章管理制度
 
  協會使命:打造行業協作發展平台,促進亞太區設計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協會願景:成為亞太地區乃至全球最具影響力的空間設計學術團體
 
  協會宗旨:為設計行業謀發展,創亞太空間新局面
 
  協會理念: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發展
 
  協會精神:感恩、誠信、奉獻、包容、卓越
 
  協會口號:立足亞太、服務會員、面向世界、合作共贏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法規制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協會健康發展,規範協會的組織和行為,加強協會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提高協會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協會定名為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AsiaPacificUnionOfSpaceDesigners
 
  第三條本協會是由亞太區多家建築設計院及空間設計師聯合發起,聯合從事創意設計的科研機構及專業院校、設計院、美術館、設計中心共同創辦;並經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註冊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組建的亞太區空間設計師行業組織,在業務上受國家和特區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並受政府及特區的委託,承擔亞太地區國際空間設計師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作為亞太區創意設計領域權威性學術社團,將依託各種平台,最大限度的為會員創造條件,發揮會員創意和設計才能為亞太區經濟持續及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促進學術研究、提高藝術設計水平和材料應用與工藝水準,協助推進社會建設。協會宗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以鞏固和擴大亞太區設計師在國內外的影響為己任,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的聯繫,推動社會對設計的關注和設計行業的發展。促進各行業設計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提升設計師設計水平,推進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協會與國際專業機構的學術交流研討,維護公平競爭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亞太區設計業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場所:香港灣仔盧押道18號海德中心16樓D室,註冊登記號為65512341-001-11-16-1;大中華區秘書處地址暫設在北京。本協會活動地域為香港、中國、澳門,台灣,日本,韓國,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西蘭、泰國等亞太區國家。本協會為中立組織,不受政治、宗教貿易等聯盟的影響。
 
  本章程從2018年3月1日試執行。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擁有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
 
  第二章協會業務範圍
 
  第六條維護會員利益,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協助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第七條加強空間設計行業管理,督促會員依法開展工作,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
 
  第八條開展諮詢服務,組織行業展覽,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推動行業技術和學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九條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與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行業行為,實施行業自律。
 
  第十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承擔各行業設計企業資質認證及各類設計師、項目經理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組織對會員的培訓、評比,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技能水平。
 
  第十一條開展各行業人才培訓及專業技術、技能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組織、編寫協會內部通訊、學術刊物。
 
  第十二條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聯繫,組織出國考察,接待國外來訪,促進國際學術文化交流,提升設計品味及國際水平。
 
  第十三條指導和督促各會員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促進環保,提高效益。
 
  第十四條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協會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理事的產生與退出
 
  (一)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自薦產生,並經秘書處審核。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多於會員總數的1/3。
 
  (二)理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並秘書處審核。理事長人數原則上不多於理事總數的1/5。
 
  (三)理事會經過提名可罷免理事;理事及理事長可自願退出,自願退出的需要提交書面報告,寫明退出的理由。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人選及名單;
 
  (五)增補或免除個別理事,提請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六)制定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議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召開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在線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書長可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1.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3.半數以上會員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四)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秘書處可以事項與參會人員約定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送達通知。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決議
 
  (一)理事會可採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二)理事會決議事項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三)理事會會議由秘書長召集或主持。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秘書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
 
  (四)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五)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六)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2.出席理事名單,也可附上會議簽到記錄;
 
  3.會議議程;
 
  4.各理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包括參加表決的人數、持同意、反對意見或棄權的人數等。
 
  (七)秘書長列席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獎懲
 
  (一)對於嚴格執行本協會章程,熱情支持協會工作、為協會建設做出傑出貢獻的理事,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二)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優秀理事稱號、物質獎勵。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違反國家法令,違法亂紀者。
 
  2.品行不端,經教育不改,嚴重損壞協會信譽者。
 
  3.泄漏協會機密信息,或捏造謠言致使協會遭受重大損失者。
 
  4.未經協會審批,擅用協會名義者。
 
  5.故意浪費協會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協會嚴重受損者
 
  (四)對理事的違法和違規行為,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對理事的表彰和處罰均記錄在檔,作為複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秘書處是協會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定期或隨時向常務理事會彙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思想堅定,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懇付出,以大局為重;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完全認可協會,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能超過三屆,如超過三屆或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內部設秘書處、行政部及財務部、會員部、宣傳部等,並根據實際需求設立新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協會舉辦重要活動;
 
  (二)代表協會接待重要貴賓;
 
  (三)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四)出席秘書處領導班子成員會議;
 
  (五)檢查督促秘書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經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可代表會長行使部分職權。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會員大會等;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四)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七)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提出書面辭職,並經理事會准許其辭職者;
 
  (三)有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解職者;
 
  (四)一個年度內有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議者;
 
  (五)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協會會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總則
 
  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會
 
  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組織。
 
  第三十二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擁護本國家和政府領導;同時遵守香港政府的相關法規與亞太地區各地政府的相關規定。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相關工作;
 
  (五)團體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法人地位。
 
  第三十三條入會程序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入會程序
 
  1.個人會員由本人或推薦人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複印件和代表作品;
 
  2.團體會員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簡介,LOGO,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
 
  3.協會秘書處負責審核入會申請材料。若申請者材料不全或填寫不具體,應將資料補齊,或重新填寫申請表。
 
  4.經協會批准入會的會員,在交納會費後獲得會員證書或會徽、牌匾,並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二)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4.有權向協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5.對協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制度,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決議;
 
  2.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任務,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訊;
 
  6.積极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會員服務與會員管理
 
  (一)個人會員服務標準
 
  1.獲得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會員證一本;
 
  2.可使用“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名稱作為個人榮譽和從業、社會交往的身份;
 
  3.免費獲得協會提供的行業簡訊;優先參加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類培訓;
 
  4.優先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優先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年度大型協會活動或培訓;
 
  (二)團體會員服務標準
 
  1.獲得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團體會員牌匾一塊;
 
  2.可使用“亞太空間設計師協會”名稱作為本單位的榮譽、並以協會團體會員的身份參加社會交往及企業經驗交流;
 
  3.在協會舉辦的活動中提供單位展示的機會,如擔任協會組織相關活動的主持人或主講人;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國際性活動、外事活動及協會對外的項目合作機會;
 
  4.根據會員單位的不同要求提供個性化服務;
 
  5.為會員提供會員之間的資訊、信息、溝通和聯絡服務;
 
  6.邀請參加協會舉辦的年度會議及專業性研討會、大型學術活動,協會不定期向企業會員單位推薦優秀行業人才;
 
  7.在協會網站及官方微信做企業推介;
 
  8.免費得到協會舉辦的部分會議和培訓教材資料,優惠得到協會出版的相關書籍、音像製品;
 
  第三十五條 會員管理
 
  (一)協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管理,團體會員應安排專人負責與協會聯絡。一個單位超過五名個人會員推舉一名聯絡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個人會員以地區為單位自發或協會分片推舉聯絡員,負責與本會溝通、聯繫工作。
 
  (二)會員發展工作每月1日起開始徵集受理,月底最後一周核發會員證、牌匾。
 
  (三)所有的會員證件(及分會的相關證件)由協會統一制發。
 
  (四)個人會員工作單位變更、聯繫方式變更應及時函告協會會員部,以便保持聯絡並變更會員備案材料。
 
  (五)發展會員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六)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無特殊原因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會議活動,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七)團體會員單位實體解散,被註銷或依法宣布破產應及時函告協會會員部。
 
  (八)會員之間倡導團結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加強溝通、增進了解。
 
  (九)會員退會要向協會秘書處提出退會書面申請,報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交回會員證、會徽、牌匾。
 
  (十):協會將定期對會員進行走訪,了解會員需求,聽取會員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會費管理
 
  (一)會員會費標準:
 
  1.個人會員會費1000元/人;
 
  2.學生會員會費300元/人;
 
  3.團體會員會費2000元;
 
  4.理事會員會費2500元/人;
 
  5.顧問會員會費3000元/人;
 
  6.理事單位會費5000元;
 
  7.常務理事單位會費7500元;
 
  8.副會長會費10000元/人;
 
  9.會長會費15000元;
 
  以上費用有效期5年,需要會員證書及桌牌,另加300元製作費
 
  第三十七條協會接受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的捐贈。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所收會費嚴格按國家財務制度建賬,用於開展學術交流、公
 
  共關係普及、會員服務及協會日常辦公費用開支,不得挪作他用,會費交納和使用情況每月由財務部向秘書長辦公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獎懲
 
  (一)對於嚴格執行本會章程,熱情支持協會工作、為協會建設做出傑出貢獻的會員,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二)會員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優秀會員單位(個人)、物質獎勵。
 
  (三)對會員的違法和違規行為,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會員的表彰和處罰均記錄在檔,作為複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協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積極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增強經濟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監督。
 
  (三)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維護財產物質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充分發揮財產物質的經濟效益。
 
  (五)對財務收支、資金運用和項目費用的開支情況,財產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等作出分析、判斷,為協會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一條協會財務須配備符合國家上崗證規定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一切財務收支活動都由協會財務負責管理。協會會計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協會的財務工作,還需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協會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管理、財務收入管理、項目費用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貨幣資金管理、財務分析與評價。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會計制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協會應按月或按季度編製財務報表。年終應認真總結,及時準確地編製年度決算報表。
 
  第四十四條協會的各項收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的規定,各項收入都須交財務部門入帳。
 
  第四十五條為了正確核算、反映和監督服務項目的各項費用、稅金和收益情況,實行項目費用核算制。項目費用開支範圍包括:服務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資料費、通訊費、保險費、餐費等。服務項目實施過程中耗用的各種原材料、包裝、運輸等費用。有關項目費用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帳冊、報表等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及時。
 
  第四十六條協會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加強管理,執行錢帳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帳,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四十七條協會的現金,除按銀行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不準出借銀行帳戶、支票。不屬協會的經濟往來,不得在協會的銀行帳戶中辦理結算。
 
  第六章協會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協會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報告、會計檔案、會議記錄、決定、委託書、協議、合同、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資料均屬存檔之列。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檔案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管理人員要保證協會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十條收到相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發來的文件、信函,要及時登記,交相關人員處理完畢後歸檔保存;
 
  第五十一條對於協會自己的文件,要經過秘書長審核,理事長簽發後,方可印發和存檔。
 
  第五十二條單位或個人借閱協會的有關文件,須經秘書長同意後方可外借。外借文件要做好登記,並按時收回。
 
  第五十三條任何人非經允許不得銷毀協會檔案資料。到了銷毀期的一般檔案,經秘書長同意後放可銷毀,重要檔案須由秘書長審核並報經理事長同意後方可銷毀。
 
  第七章協會印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協會的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第五十五條各類印章的使用須嚴格登記程序,完成審批手續後方可用印;不符合規定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資料等,公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第五十六條公章保管人員嚴格執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外借和攜出公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違規用章。若因工作需要,確須將印章帶出,須經秘書長批准,方可帶出,並對公章的使用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公章:用於對外簽發和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章程及協會出具的證明等有關資料;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員工的調動、任免及聘用。協會公章不得用於合同性文件及各種協議的用印。
 
  (二)財務專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印章的保管與使用:
 
  (一)公章由協會秘書處負責保管與使用。使用公章須履行登記手續,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寫明用印事由,並經秘書長審核同意後,方可用印。
 
  (二)以協會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經秘書長審閱批准同意後方可加蓋印章。
 
  (三)財務專用章由財務會計負責保管;法人章由現金出納負責保管。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到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外,其他事項必須經過秘書長批准後方可使用。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五)由於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協會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或者由協會酌情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